[贈送] (give)

1.贈送前請詳看板規1-3規定(站規),違者重罰禁言一年並退文處分。醫療用品(包括 醫療口罩、酒精、傷殘輔具、隱形眼鏡跟盒、棉條)、過期食品(強調可以推肥者除 外或強調不可食用)、0~1歲嬰兒奶粉與其他違反法律物品。 3.禁止指定性別,但女性及私密物品等,可要求出示性別證明(由板主認定)。 4.運費於文摘之外收費方法請詳述,收取任何包材費、雜費、手續費會被板規處置。

很簡單,因為「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 本來就不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無罪推定原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一項: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而「證據裁判原則」規定在同法同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我不確定你是念誰的教科書。以洗澡熊的為例。 這兩個原則都是「證據法原則」,而「證據法乃訴訟法的靈魂」, 「刑事訴訟法是確定並實現國家於具體刑事個案中對被告刑罰權的程序規範, 實體刑法藉此而得以實現,證據法則是溝通其間的橋梁。」(上冊,第十一章。) 這兩個原則的規範目的及其射程範圍,僅限於刑事案件, 這也是為什麼本法第1條第一項開宗明義說明: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換言之,這兩個證據法原則,僅適用於犯罪的追訴跟處罰, 我想這應該是念過刑事訴訟法該有的體系解釋法學素養。 當然這並不表示人民發表言論就可以無的放矢,不過從憲法的角度來看, 這應該是言論自由界限的問題,倘若所侵害者為另一個基本權利的名譽權, 此時會構成基本權利的衝突,釋字第509號解釋的討論就是最好的例子。 所以,與其說「無罪推定原則」 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不如說「知道」「無罪推定原則」跟「證據裁判原則」是「犯罪的追訴跟處罰」時, 所應該遵守的「證據法原則」,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可能會來的適當一些。 但人民發表言論,一般而言,應該很難說是在行使追訴權跟處罰權, 所以是不需要遵守這兩個原則的,當然這不表示可以胡說八道, 不過本質上這其實是言論自由的界限問題,或者更一般化的說是基本權利衝突的問題。 ※ 引述《PECVD (PECVD)》之銘言: : 我有時候覺得很奇怪, : "無罪推定" 跟 "證據裁判原則" 明明就是現代公民該有的素養, : 怎麼不管到哪裡都會有一大堆人在那邊 : "性騷擾很難採證" 所以巴拉巴拉, : 什麼女生出來講很勇敢啊, 冤案啊, 不敢講啊, : 是怎樣? 打算以後不用證據, 女生光是放話就可以指控別人性騷擾嗎? : 還是光是有雞雞就是有罪推定? : 奇怪, 長那麼大, 怕被性騷擾, 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下, : 不是應該盡力去蒐集證據, 比如隨時帶錄音筆, 隨時開錄影之類的, : 怎麼會意圖去推翻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這到底是怎樣的思考邏輯 ? : 我 "被離職" 都知道不能簽 "自願離職書" 了, : 怕被性騷擾不會準備"反性騷擾"的手段, : 反而整天在抱怨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 : 是還在小學辯論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20.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oy-Girl/M.1612826611.A.2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