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我對派網買賣手續費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 以下以 300元市價買入一個BNB 買入時,300元,買入一個 BNB 手續費 0.005 BNB,所以我的成本會是301.5 => 300 + (0.005*300) 賣出時,301元,賣出一個 BNB 手續費 0.1505 USDT,所以我賺到的錢是300.8495
[交易] 派網手續費的理解
近幾年來虛擬貨幣市場交易熱絡,幾家歡樂幾家愁,其中隨著 5 月報稅季的迎來,究竟 要不要申報、繳稅?如何認列與規範也成為近期大家所熱議的點。以下資料整理了相關稅 法及近期事件更新,僅供參考用途,詳細還是由財政部規劃公告為準,如果有相關領域專 家也可以在下面留言一起討論喔! 【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資產的定義】 金管會將「比特幣、以太幣」等功能型代幣定位為具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虛擬 通貨)」,並非貨幣,也非金管會核准發行之金融商品。 但具有「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即證券型代幣發行,簡稱 STO),為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 價證券,納入金管會管理,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金管會:https://bit.ly/33ATFSX 【近期新法制度研擬】 4 月 7 日行政院宣布納管 8 家虛擬通貨交易所,其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ATF)的方針希望落實交易所用戶「身分驗證( KYC )」及「反洗錢( AML )」,並於 7 月 1 日上路,希望落實反洗錢之目的。 另在 5 月 7 日金管會與八家虛擬通貨交易所業者舉辦公聽會討論虛擬通貨新法,其中也 表示未來將推動用戶「實名制」,討論希望交易所可比照一般金融商品提供資料清冊,國 稅局可依據差價所得,以達到課徵綜合所得稅之目的。 但經銀行局官員指出,公聽會時多數平台業者對於新法上路反映其準備期過短、境外客戶 實名認證問題及需境外第三方合作身分認證,金管會原定虛擬通貨新法恐將延後進行。 納入管轄交易所名單: 包含 ACE ( 王牌數位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BitoPro ( 英屬維 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 )、BitAsset ( 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 )、JOYSO (塞席爾 商共識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Maicoin (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SHUBAO ( 數寶 股份有限公司 )、StarBit ( 思偉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 Statecraft ( 京侖科技 訊息股份有限公司 )。 ◎參考資料動趨動區:https://bit.ly/3odgvJL ◎行政院發布解釋令函:https://bit.ly/33AOVNc 【稅務認列】 在過去而言,虛擬通貨定位為類似黃金之礦業,交易無須繳營業稅,而近期根據KPMG 安侯建 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在交易所得上,若是個人買賣虛擬通貨賺取價差,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而若是 比特幣 ETF,其被定位為海外收入,適用基本稅負制,用戶自行申報。而對於在境內銷售虛擬通貨者,屬於銷售勞務,若單月達銷售額 4 萬元,需營業登記並繳納 營業稅。而對於目前相關規定,財政部仍在研議當中。 ◎參考資料 KPMG:https://bit.ly/3hmh7eK https://bit.ly/3y1lt0R 【所得稅申報問題】 若根據其認列為海外所得,根據最低稅負制標準如下 (1) 海外所得該如何申報? 根據最低稅負制: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中的「海外所得」,係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 100 萬 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 那麼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670 萬元。個人海外所得在新臺幣 100 萬 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 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綜合 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 670 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3) 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上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基本所得額在 670 萬元以下者,可扣除 670 萬元,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 萬元者,先扣除 670 萬元後,再就其餘額按 20% 稅率計算基本 稅額。 【過往虛擬通貨獲利課稅的可能性】 就以目前虛擬通貨尚未被金管會管轄,在會計的認列上也有所難度,目前尚未看到有明定 的法條規範要課稅,但就以 7月1日上路實名制來看,根據 「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規 定,核課期間為五至七年,有海外所得年度且當年度有在結算申報時申報基本稅額時,核課 期間為五年,未申報則延長至七年,未來被課稅也是有一定機率性的。 ◎參考資料財政部賦稅署:https://bit.ly/2RdU2jL https://bit.ly/2SOFU0P ◎綜合所得稅試算:https://bit.ly/3fdxeZx 【結論】 加密貨幣交易的興盛,使得越來越多人進入市場,政府也不得忽視在幣圈詐騙及洗錢問題 ,而隨著近期洗防法將虛擬資產納入洗錢防制範疇,其中規定「須確認客戶身分」、「紀 錄保存」及「可疑交易申報」等防制洗錢措施,其實也更能保障交易所的安全。而在法律 上越發成熟的前提下,其實對於整個加密貨幣市場及消費者也是健康的。 而以上是相關資料進行整理,如果大家有甚麼想法或意見指證,甚至是有最新課稅或更新 的相關消息,都歡迎大家留言彼此交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7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giCurrency/M.1620985857.A.30E.html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4/2021 17:53:21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4/2021 17:55:58
這邊目前理解是,你由海外交易所匯回的前提下的額度~
我這邊因為入金額度比出金高,今年報稅沒有多收到稅,但基本上台灣交易所出金,MAX是與遠東銀行合作,且有你綁定的銀行資料,基本上是查的到你的款項的,而再根據 KPMG 的定義來推測出入金相減金額,多的應該會併入綜合所得稅率一起課徵但我沒超過過你可以試看看
真的!該申報的還是要申報
所以目前市面上還是很多方法,大家Google 基本上都找得到XD
大大說的是
台灣出金我沒有大於過,也不敢超過,所以目前是沒有看到有加收但以後難說阿!
想說爽爽賺花光光,之後被查到可能下場不明…
認同推
直接請事務所做就可以了,不過我朋友會計師說客戶都沒認列基本上他們也是照單去報
網路倒是有蠻多方式,但未來制度一切都很難說 QQ~
目前看 KPMG 我的理解是會併入財產交易所得,須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詳細還是以財政部之後公告為主 *[1;37m推 Warez: 課稅不合理只會助長C2C盛行,到時候連稅都抽不到 05/14 21:18
當然有既得利益一定課一波XDD
我自己就沒超過,跪求有超過的人分享自己心得
保險起見目前就不要超過入金時的金額吧,但以後還是難說制度怎麼變動
看之後財政部消息及作業速度了,如果有相關情報會再貼上來
目前很難是負的吧XDXD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5/2021 02:11:51 ※ 編輯: s1034769 (1.200.71.43 臺灣), 05/15/2021 02: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