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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男學生與剛滿14歲小女友嘗禁果 判刑定讞得入獄 2021-03-21 15:27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33391 基隆市年滿18歲高姓高中生與剛滿14歲的國三女學生交往,兩人發生2次性行為。警方接 獲被害少女和父親報案,偵詢後將高男送辦,檢方偵結起訴。基隆地院審結,認定高男犯 妨害性自主罪,2罪各判刑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定 讞得入獄。 基隆市警局統計去年和前年受理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未滿16歲都超過五成。警方與市府社 會處為此規畫宣導活動,今年將前往17所國中,透過角色扮演、案件調查實境演練及問答 互動,提升學生自我防護認知,避免學生因身心發育、性知識及智慮尚未成熟,成為性侵 案被害人。 判決指出,高姓男子前年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被害少女,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高男前年 8月26、28日在友人住處,各與被害少女發生1次性行為。 少女的父親知情後提告,檢方偵結起訴。基隆地院審理時,高男對檢方起訴內容表示認罪 ,並說記得這次教訓,沒有下次了。 法官指出,高男明知被害少女剛滿14歲,未滿16歲,思慮未臻成熟,尚無獨立、正確性自 主判斷能力,竟無法克制己身情慾,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對少女身心健康與未來人格發展 造成不良影響,實在不應該。念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2罪各判刑3個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5月。 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未滿14歲男女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有猥褻行為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男女性交者,處7年以下徒刑;有猥褻行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投縣一名男學生疑似仗著父親是派出所所長,利用權勢脅迫性侵同班女學生得逞, 事後還將拍下的裸照拿出來跟朋友炫耀,甚至有疑似被吃案的傳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108.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ex/M.1616324388.A.3A1.html

smartclever: 新北鄰居,不意外 03/21 19:41
gginin007: 田呢? 03/21 20:56
YanZiNo1: 可憐吶,姓田就沒事了 03/21 21:20
lulu1305174: 算他倒楣不動法律 03/21 21:36
lulu1305174: 懂 03/21 21:36
talentsu: 如果是田伯光的後代應該就沒事了,不過最近輿論壓力再起 03/21 21:37
talentsu: 只剩劫難,可能要改名田鮭魚才能化解….. 03/21 21:37